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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更新时间: 2015-06-10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撤镇设区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违法建筑管控是指对违法建筑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

违法建筑管控实行属地管理、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综合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为构建我市打击违法建筑长效机制,成立市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打击违法建筑工作的常设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打违办”),负责统筹、指导、检查、考核全市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综合执法、规划、国土、住建、公安、林业、园林环卫、消防、监察、工商、水务、卫生、文体、食药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商品混凝土、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区政府依法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配合做好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查处工作。组织违法建筑巡查、防控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违法建筑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处罚、没收、拆除等相关措施;

    (二)成立区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筑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管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违法建筑管控考核目标;

(四)制订区级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管控制度,明确下属各职能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责任,并督促下属各单位结合网格化管理制订具体的违法建筑管控处置措施;

(五)接到有关违法建筑的报告、通报、督办通知等信息后,及时组织区城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核实、查处,作出处理决定,并函告水务、工商、卫生、文体、食药监、消防等部门配合防控和查处工作;

(六)制定辖区违法建筑管控责任追究办法;

(七)配合市国土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

(八)处置因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九)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区政府及市国土、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报送的违法建筑管控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

    (二)督办、指导、协调各区政府违法建筑管控工作;

    (三)按行政区划制定四大网格化督查制度,全面开展市级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监督管理;

    (四)制定全市违法建筑管控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五)对违法建筑管控情况报市打违办进行通报,每月通报一次,次年1月份通报上一年情况。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各区政府。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筑情况函送相关区政府;

    (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核实违法建筑规划报建情况;

    (三)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四)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

    (五)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核实违法建筑用地权属、建设时间等情况;

(三)加快全市土地权属确权工作;

(四)每年无偿提供2次分辨率为0.5m的卫星影像数据,作为违法建筑监控的重要依据;

(五)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各区政府。在施工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筑情况函送相关区政府;

(二)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住宅小区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和登记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抄送各区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依法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四)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核实违法建筑施工报建情况;

(五)依法查处商品混凝土企业向违法建筑供应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

(六)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二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建筑工作中非法买卖土地、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二)对违法建筑当事人阻碍查封、撕毁封条等行为符合妨碍公务情形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管控工作;

(四)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林地内非法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四条 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公园、道路、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内违法建筑的巡查、登记工作,在每月5日前抄送各区政府,并在每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管控情况函送市打违办。

第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依法对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拆除措施,并做好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现场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的急救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水务、卫生、文体、食药监等部门接到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违法建筑通报后,应停止对以违法建筑为经营载体的经营者发放相关证照。对已发放相关证照的,应当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供电、供气、供水部门在为建筑物安装供电、供气、供水业务时,应要求建筑业主提供该建筑物的土地权属证明、报建手续等合法证明材料;对在查处、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断电、断气、断水等措施的,应给予配合执行。

 

第三章 防控和处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的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等内容。凡施工现场未设置工程公示牌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巡查管控制度,并将网格化管理巡查管控制度上报市打违办。

各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居(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作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导、教育、制止辖区新建违法建筑,有效控制新增违法建筑。

    第二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的,应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责违法建筑巡查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制度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开展巡查,如实做好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包含巡查时间、路线、违法建筑的基本信息(违法当事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现场照片)等内容;    

(二)发现违法建筑,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违法建筑,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当事人建设,并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应当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对违法建筑始建阶段的管控,对责令停工后仍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采取查扣参与违法建筑施工的运输车辆和施工器械、切断建筑材料来源、断水断电、拆除模板、拆除地基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现新建违法建筑后,应当即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仍不停止违法建筑行为的,进行公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时间、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应在区政府网站、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告栏、违法建筑现场发布。《强制执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公安基层执法人员进行见证。公告期满后,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新建违法建筑是指建至建筑层数一层或违法加层一层以下的在建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截止20141231日,各区政府确认并上报的违法建筑存量(见附表)及新增的违法建筑,由区政府审定拆除工作方案报市打违办备案,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对重大违法建筑拆除行动,可由区政府进行风险评估后,拟定拆除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打违办统一调配力量配合区政府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管控有关事项无法认定,需市相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须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执法的,相关部门在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房屋或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建筑物依法从严核准,凡经属地政府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核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给予征收补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相应的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 ,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网格化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督查督办的违法建筑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对市政府下达的违法建筑管控考核目标,消极应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或按标准完成,影响工作推进的;

    (四)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谎报、瞒报、迟报、拒报违法建筑管控情况的;

    (六)存在违法建筑管控过程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对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存在第(六)项情形的由市监察部门视情况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依本办法职责分工,一年内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数量的,按以下情形进行问责:

(一)违法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6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对其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违法建筑面积在60000以上9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对其单位的正职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道歉,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

(三)违法建筑面积在90000以上12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其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辞职;

(四)违法建筑面积在1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

前款所称的“一年内”是指从当年的11日至1231日;当年所确定的违法建筑面积不累计到第二年计算。

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包含立案查处拆除及未拆除的面积,因控制违法建筑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拆除的不计入新增违法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问责的,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解聘。

    本款所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本款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方式进行问责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621日施行的《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