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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条幅广告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7-01-10
  
  

三亚市条幅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化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条幅广告是指为使公众广知而用于招商、招租,在户外张贴、悬挂的承载文字、图案和符号的条幅状载体。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条幅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划片管理后,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应当身着制服并佩戴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名,执法过程中,应做好影像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  沿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巡查发现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城市街道、道路的两旁或上空、公园、绿地、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窗户、墙体、楼顶、通道护栏、电杆、树木及其他可能影响景观、安全、照明等公共区域内张贴、悬挂条幅广告。

 第六条  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物品的,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3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违法行为人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张贴、悬挂条幅广告的管理人存在获利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被处罚人和经责令整改仍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应当纳入工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场、生态区管委会等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综合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