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执法五队)罚决字[2017]第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责任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居委会五组兰花基地门口内进100米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状为二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应于2017年11月3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三吉城管(执法五队)罚决字[2017]第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18年1月24日24时前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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